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海南省促進知識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促進知識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
(修訂)
第一條 為有效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以知識產權發展促進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和《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強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海南省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介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個別條款有特別說明的除外。本規定所列資助、獎勵項目均為后補助性質,所有項目均指上一年度完成項目。
第三條 鼓勵發明創造,對以本省地址獲得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給予0.8萬元資助。
第四條 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和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國外專利申請,在完成國際階段審查并進入國家(地區)公布的,每件給予1萬元資助;獲得國外授權的專利,按歐洲、美國、日本每件給予6萬元資助,其他國家(地區)每件給予3萬元資助。
第五條 通過馬德里體系提出的國際商標申請,在完成國際階段審查并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商標公告上公布的,每件給予1萬元資助。
第六條 鼓勵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對獲批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或地理標志商標,每件給予10萬元資助。
第七條 扶持植物新品種的培育,鼓勵植物新品種的推廣應用。對獲得國家業務主管部門授予的植物新品種權,由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核審,給予每件10萬元資助。
第八條 鼓勵我省企業和相關單位將技術轉化為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對專利技術轉化為國際標準的,每項給予10萬元獎勵;對專利技術轉化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每項分別給予5萬元和3萬元獎勵。
第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信用擔保機構為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提供質押貸款、擔保等服務。具體補助、補償的標準和適用范圍參照《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條 鼓勵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對試點成功發行的知識產權證券,每單給予不高于50萬元獎勵;對牽頭組織單位給予不高于10萬元獎勵。本條適用于在海南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指導下,進行知識產權證券化探索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牽頭單位。
第十一條 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60萬元、40萬元和30萬元獎勵。對獲得海南省專利獎金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獎勵。同一年因同一項目既獲得中國專利獎,又獲得海南省專利獎的,不重復獎勵。
第十二條 對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對獲得馳名商標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且該單位有效發明專利達到3件以上的,給予30萬元獎勵;認定的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且該單位有效發明專利達到5件以上的,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首次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33251-2016)或者《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33250-2016)國家標準認證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針對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用給予資助,每家資助不超過5萬元。
第十五條 鼓勵中小學普及知識產權教育,對列入國家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的學校,分別給予15萬元、20萬元經費支持;對列入省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的學校,分別給予10萬元、15萬元獎勵。資金用于普及和支持知識產權教育、獎勵師生發明創造。
第十六條 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根據全省知識產權工作需要,對知識產權課題研究和制度創新給予資助和獎勵。本條適用于國內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介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海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規定施行前的相關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有沖突的,以本規定為準。